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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学习民法 助益工作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信息发布人员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4日     浏览次数: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新增部分内容,民法典微课堂将列举、解读部分与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条款以助益大家的工作和生活。

   1.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条款,由于新增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中国特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把高尚的道德追求,转化为法律的价值正义,继承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的法律基因,有利于塑造公民的价值观,在遇到无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核心价值观来判案,以体现世道人心并声张正义。

  2. 网络订单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而言,网络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具体确定”至少具备明确的标的和确定的价格两个条件,而只要在网络或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即被推定为符合要约的第二个条件,除非另有相反的声明或条款。网络订单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显示提交订单成功之时,合同成立地点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即承诺的收件人(卖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合同成立地点的法院可以被约定为诉讼管辖法院,所以掌握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对于签约工作是有帮助的。

  3.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没有这条规定之前,类似情况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作为各国通用的一项民法制度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适用情势变更这个制度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基础条件和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认为,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商业风险可以预见而情势变更难以预见;二是情势变更造成一方经济利益严重损害,而商业风险一般造成的损失不大,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导致显失公平。在签约过程中,比较保险的做法就是在合同里,对于经常发生的原材料价格浮动等约定在一定幅度内涨跌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不变,超过一定幅度的涨跌则相应变更合同价款。

  4.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中国,这一国际通行的民法制度以前也一直以理论形式存在,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这样的自助行为。在实施民法典的自助行为时,须重点把握好“情况紧急”和“措施合理”两个重点,同时要注意采取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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